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举措,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推动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了把此项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近日,九游会j9登录入口首页组织力量对我市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总结了成绩,找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下发后,我市高度重视,在广泛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讨论制定了我市具体贯彻意见。在报告主体上,将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的)干部扩大到了乡(科级)以上干部。在报告内容上,在严格执行中央《规定》中明确的六项重大事项内容的同时,结合近年来先后开展的清房、清理移动通讯工具、清缴礼金等专项工作,要求全市领导干部进行了登记和申报。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市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比较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为了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市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思想作风实际,坚持把此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特别是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后,我市借开展两个《条例》学教活动之机,又对此项制度进行了重点宣传。通过学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了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并充分认识到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不是单纯的家务事、私事,而是关系到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同时,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突出重点,力求实效。一是在对象上,坚持把县级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管事的一些要害单位负责人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二是在内容上,根据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了领导干部建私房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先后抓了住房、通讯工具、礼金及办理商业保险等申报清理工作。三是在时段上,注重抓住逢年过节等容易发生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现象的重点时段。如每年春节前,市、县纪委都要专门下发通知,严明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3、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一是规范报告程序。根据中央《规定》精神,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委(纪检组)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但考虑到目前同级监督有时难以到位的实际情况,我市规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在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纪委(纪检组)的同时,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市、县纪委及各级党组织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信访举报等方式,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坚持把它作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三是严明纪律。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市、县纪委和各级党组织都坚持提出纪律要求,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如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都严明纪律,不准公车迎亲嫁娶,同时限定桌数,限定人数,严禁借机敛财。对个别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训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如2000年,城固就对县公安局一名领导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县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浓、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如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是“家事”、“琐事”,组织不应该管得过宽;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现象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有着密切联系的现实,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才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监督,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与保护公民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等。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2、制度不健全,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欠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和1997年1月制定出台的,已执行了九年时间,且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年来各地虽然制定了一些具体制度,但不够详细、全面、系统,缺乏操作性,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目前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在报告的主体范围上有些狭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报告的主要对象。但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不难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也还存在着“位不高权也重”、“腐败未必都位高”的现象。如市、县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金融、税务、财政等关键岗位上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这些人员也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二是在报告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随着时代的发展,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手段和方式正在不停的变化。因此,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不能一成不变,要随时把一些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个人事项列入报告的范围。如领导干部个人家庭购车、以参股名义进行投资等。三是在报告的程序上不够规范。如对报告人所报告的事项,哪些是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哪些是需要事先提出纪律要求及早提醒的,哪些是需要组织予以答复的,哪些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以及如何监督报告人严格按照组织批示和答复意见办理等,都应该进一步作以明确和规范。
3、职责不明确,监督不到位。中央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委(纪检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再加之由于同级人员都比较熟悉,有的只给主要领导口头报告,以致于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纪检组)不了解情况,也无从监督,时间久了,也无资料可查。因此,应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以保证此项制度的真正落实。另外,由于怕给领导干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对报告的内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群众公开,导致大部分是以组织监督为主,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首先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的必要手段。从严治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干部监督工作也必须由“人治”走向“法治”,即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实践证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套,形成体系,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会圈监督的现实选择。由于领导干部是手握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因此,面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的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不断扩大的现实,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及早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次,要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由于当前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健全,机制体制还存在漏洞,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的重点“公关”对象,从而增加了以权谋私甚至腐化堕落的风险度。这就要求九游会j9登录入口首页必须从关心和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在领导干部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时,就主动介入,监督把关,及早提醒,做到防患于未然。
2、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权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条例》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可能规定地很详细、很具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规定》已执行了近十年,许多情况都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其更加详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一是报告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乡(科)级以上。我国党内法规中所指的领导干部,通常是指导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再加之乡(科)级领导干部处在我国政权的最基层,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来看,乡(科)级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是频发、多发,其危害不容忽视。二是根据形势变化应相应地细化充实报告内容。如收受礼品、礼金、长期外出、经济收入、家庭购车、参股投资等。三是规范报告程序。对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的、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的、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对重点报告事项,各地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设计制式表格,明确纪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一式两份向班子及“一把手”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份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及其真实性负责。二是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有顺利贯彻执行。三是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文章来源:(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