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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须坚持12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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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这是近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政务公开的范围,体现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是对《意见》要求的“全面真实”原则的具体阐释。

   “全面真实”和“严格依法”、“及时便民”一起成为《意见》要求坚持的原则。

   在实施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一方面,对于公开的内容,哪些是必须面向社会公开的;哪些是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别,而不能根据某些部门或某些领导个人凭“是否有利于开展工作”等理由作主观的、不稳定的区别。另一方面,公开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必须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再一方面,还必须依照法律,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本质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如果某些部门或者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有意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及时公开某些事项,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追究他们的责任。

   在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及时便民。及时体现的是时效。现代社会也被称为信息社会,瞬息万变,如果需要及时公开的事项在很长一段时间后再公开,那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和意义。政府的重大决策,需要取得人民群众的了解,支持,必须在决策的过程中及时地公开各方面的意见,只有这样,作出的决策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广聚民智,深得民意,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多地是体现在决策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这样才能及时反馈信息,及时修正。否则,面对既成事实,往往只能采取被动的补救措施,多半事倍功半。便民体现的是实效。政务公开的效果如何,最终得由人民群众说了算,他们的切身体验是衡量政府工作成效的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因地制宜,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手段,努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新闻发布会;二是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三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四是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五是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六是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使群众能直接在网上了解相关政务信息。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公开。

   “12字原则”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务必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严格按照“12字原则”的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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