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中共党员,某县人民医院原院长,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2022年3月退休。自2023年11月起,张某某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研究同意后,到该县一私立医院担任名誉院长并开展诊疗、坐诊工作,年薪约定15万元。2024年2月,该县人民医院医生李某向县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张某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私立医院担任名誉院长,涉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
同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后,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并将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本起案件中,对张某某退休不满3年到私立医院任职行为是否涉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存在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理应追究张某某党纪政务责任。
意见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2月24日发布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相关问题辨析》中,对“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了明确说明:“在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中,有一类专业技术人员,他们长期奋斗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并补充说明:“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专业工作中,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都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因此应鼓励离退休老同志贡献宝贵经验和聪明才智、发挥余热。”张某某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退休后利用个人技术发挥余热,并不构成违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针对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要对其退休不满三年的兼职(任职)行为区别对待,坚持审慎稳妥科学定性,避免“一刀切”,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
首先,从2024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来分析,该规定主要是防止已退休党政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利用曾经在职权或工作方面的影响力,插手干政、违法乱纪,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破坏地区、行业或领域内的政治生态。但地方医院作为业务性单位,院长虽然也是党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但其职务与其他党政领导职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其退休外出兼职主要依靠的是自身的工作技术和临床经验,个人影响力极其有限,干扰当地政治生态的廉政风险隐患较小。
其次,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2月24日发布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相关问题辨析》中,对“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分析来看,“双肩挑”的专业技术人员更为特殊,比如张某某不仅是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还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不仅有着一定的管理能力,更有着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工作经验,退休后在私立医院任职,是老同志贡献宝贵经验,发挥余热继续为患者服务的行为,符合国家人才使用的大政方针。
最后,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办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22期刊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能到企业任职吗?》一文中,明确认定此类行为是否为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是“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廉洁性、是否经过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做到精准界定、依规处理。”该起案件中,张某某是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研究同意后去私立医院就职的,且医院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其他党政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承担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等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张某某作为有着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退休后去私立医疗机构任职,不仅能发挥其医疗技能特长,还能发挥医疗知识和经验的“传帮带”作用,促进私立医疗机构诊疗服务的规范合理,更好地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兼职或是退休后任职行为的认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审慎、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特别是要围绕其兼职、退休后任职行为“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大小、社会面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口碑,是否对社会进步、服务群众有益”等方面深入研判分析,既不可“一刀切”,影响人才创造价值、服务群众的积极性,也不可“放任不管”,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有可乘之机。
(作者系吴起县纪委监委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