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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规享受国家公租房是诈骗犯罪行为还是违反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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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娜 作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市B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2年9月,张某向A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公租房。为了能够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张某隐瞒了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月工资5000余元收入的真实情况,提交虚假的工作单位及月收入证明材料等申请资料。2022年12月,张某以虚假资料通过了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到了一套公租房。2024年2月,在保障房集中整治过程中,A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知张某再次提供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对其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核实。张某意识到其以虚假资料违规享受公租房的问题暴露,向A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了真实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并提出退房申请。2024年3月,张某按照A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算结果,补齐房租差额6000余元,办理了退房手续。之后,A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张某以虚假资料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本案中,对张某隐瞒真实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办案人员意见统一,但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张某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犯罪状态为既遂,其享受公租房差额6000余元系诈骗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规定,将张某涉嫌诈骗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对张某涉嫌诈骗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将案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张某党纪处分,由张某所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张某处分。

意见二:张某身为党员,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其目的是为违规享受国家公租房保障政策,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租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且其违规享受国家公租房保障政策行为从2022年12月持续至2024年3月,应对张某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给予张某纪律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两种分歧意见的核心为张某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处分均有相应的章节条款进行规定。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当进行纪法罪区分,透过张某行为的表现分析其行为本质,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认定,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张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综合分析张某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行为的本质,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

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可罚性。张某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违反了A市《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的对象为A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者,张某的月工资收入5000余元,明显不符合规定。张某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破坏了保障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加之保障房的房源有限,其违规享受保障房必然导致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无法享受保障房政策,导致群众对国家公平公正分配保障房产生怀疑,影响党员形象。对此,应当对张某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其次,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张某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行为侵犯的并不是财产性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保障房分配政策,其错误本质为谋求保障房分配的特殊利益,而非单纯的经济利益,虽然张某补齐房租差额6000余元,但不能就此认为张某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为财产型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犯罪。

最后,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规定。廉洁纪律不仅要求党员干部廉洁用权、清正廉洁,也反对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党员干部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张某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证明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公租房分配规定,系在分配、购买住房中谋求私利,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应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综上所述,张某身为党员,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谋求私利,以虚假的工作单位和月收入情况证明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破坏了国家公租房分配制度,侵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对党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纪,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作者系礼泉县纪委监委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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