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涉密载体包括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和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1 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 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责任人对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3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的印刷厂印制。
4 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5 使用电、磁、光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6 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