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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基层纪检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均应送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近日,陕西省纪委印发《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作出上述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基层办案单位进行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等,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最终作出实体处理。按照“分级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重在指导基层纪检组织按照规定做好审理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鉴别和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违纪行为性质;根据党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协助完善办案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查找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检查指导处分决定的执行等。
在操作程序上,基层纪检组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由县级纪委审理室提出补充调查意见,连
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办案单位继续调查;经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县级纪委审理室对案件定性处理提出意见,由案件送审单位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案件处理结束后,案卷材料送县级纪委审理室统一管理。
(2007年4月9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