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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大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是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参与赌博;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多发的,但只占公职人员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一部分。
因此,本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公职人员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包养情人等,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