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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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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西乡县制定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党(工)和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有关领导人员。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追责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明确追责情形。《细则》分五个层次规定追究情形。其中应当追究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形细化为10类18种情形;应当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的细化为6种具体情形;应当追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细化为12类具体情形;应当追究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细化为10种具体情形;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的明确了5种情形。

明确追责方式。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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