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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出台 23种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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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8月12日,杨陵区下发了《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和权限、监察内容、监察方式和程序、责任追究、附则,共计六章十六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杨陵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办法》对“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且决策内容违规或与政策相抵触;贯彻落实中、省、示范区及杨陵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等23种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其中一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追究行政效能责任。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示训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6种方式。

根据《办法》,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结果和年终考核相挂钩。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政风行风测评满意率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并对有关责任人拒绝纠正错误,干扰、阻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将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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