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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要求基层党员干部做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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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把中、省纪委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切实抓好基层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最近,渭南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就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基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做到“十不准”,即:不准以任何形式贪污挪用公款,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不准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不准非法占有或占用国家、集体和群众财物供个人或亲属使用;不准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或报销;不准利用职权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以及超标准住房或多占住房;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用粗暴、蛮横的方式对待群众,特别是报复、刁难举报或提批评意见的群众;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及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政纪条规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渭南市纪委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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