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严格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积极搞好公务用车的治理整顿工作,近日,潼关县对公务用车的原则、限额与标准、购置与更新和公务用车的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 规定指出,县处级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原则上不高于县处级领导职数,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国产小汽车。科级单位原则上只配备一辆小汽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汽车。县处级单位车辆更新、购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以正式函件形式送县财政局,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购置。科级单位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先上报购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县廉政办备案,手续完备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各单位所需更新车辆必须达到报废标准,办理报废手续后,方可提出更新申请。对违反公务用车限额标准,未经批准私自购车,私自转让、变卖及公车私挂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章来源:(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