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对考核的基本原则、指标体系、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纪律监督等作了规定。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理念,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评价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作实绩。县(区)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创建6部分21个项目构成。市直部门指标体系由完成工作任务、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创建两方面构成。任务指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确定,每年下达一次。各方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各层面评价和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主要程序和方法为:考核预告、大会报告工作、民主测评、社会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综合分析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为鼓励工作创新争先,设立奖惩分值,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予以适当加分;对某方面工作在全省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市直部门,予以适当减分。同时,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县(区)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直党群系统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市政府部门得分排在最后两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考核结果将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办法》还对考核纪律与监督作了规定。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