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准擅自举办庆典活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参与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举办的各种庆典活动。对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必须经县委或县政府批准,并报县纪委备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规模,不准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对批准参与的庆典活动,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上礼。凡违反规定的,一律没收举办单位所收钱物和参与单位所上礼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训诫;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加重处分外,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