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大春驾驶自己的一艘木质柴油机动力船,在紫阳县向阳码头乘载35名向阳中学放学回家的学生向瓦房码头渡运。途中,由于船体腐烂,再加上严重超载,使船头及船底板出现裂缝,河水从裂缝迅速渗入船舱,致使舱内学生发生慌乱,部分学生涌向船头,使船体倾斜,导致舱内大量进水,船头迅速沉入水中,随后整个船体沉入水中,船上35名学生全部落水。后经群众打捞抢救,有25名学生获救,10名学生溺水死亡。
肇事船只系被告人沈大春于2002年建造,投入使用后一直未予维修。期间,紫阳县地方海事部门在水上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船体腐烂、渗水,又无船舶牌照、无载重线,曾给沈大春送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了让其停航整改,待船舶维修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渡运的行政处罚。但沈大春未按要求停航整改,擅自违法渡运,最终导致这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月22日,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沈大春有期徒刑6年。
文章来源:(执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