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至2002年期间,原太白县交通局局长杨代芳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贪污国家公路建设专项资金35万元,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123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被省高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财产1万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县委批准,给予杨代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杨代芳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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