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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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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近日,陕西省出台了《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7种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一是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等。二是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三是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四是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五是不执行防洪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用计划,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六是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七是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明确规定各级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人员,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防汛工作责任。防汛安全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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