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投资的范围和方式,严格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省预算内非经营性资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本级政权政法项目及部分农林水利项目建设等。投资方式分为全额投资、定额补助、小额补助、以及对有收益项目的贴息。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
二是严格不同类型项目管理。实行全额和定额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补助投资数额,审批部门根据资金可能审核确定省级非经营性投资数额。建设单位在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依据确定的非经营性投资数额进行。实行小额补助投资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补助数额,由建设单位先行建设,建成后按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补助。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贴息资金按一定时期实际发生的利息确定,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可以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
三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规模内限额设计。建设或代建单位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内优化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必须按初步设计确定的规模和内容实施,凡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扩大签约范围,或因初步设计阶段工作不到位造成超规模、超概算,以及因其他承诺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工程甩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推行项目代建制。制定《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并向社会公示的方式,认定4-5家代建单位。经过认定的单位具备竞争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单个项目的代建单位在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确定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合理使用。凡是某领域有超规模、超概算建设,或发生挪用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停止该领域其它项目建设,直至整改或处理后才能开工。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