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陕西省就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不顾当地实际、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落实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筹集情况;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资金支付的管理,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立项批准(备案)投资额度30%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直至停止向其贷款,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录入陕西省企业征信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因施工总承包企业私自雇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给予包括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察。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建设资金未落实而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综合处)